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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威体育官网:明确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
来源:市发改委财金科 发表时间:2022-04-08 16:17

  运发改财金发〔2022〕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必威体育官网: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文件精神,落实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迅速落实、近期要有明显成效,并作专题汇报”的批示要求,有效防范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确保我市“挖矿”名单清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任务分工   

  (一)全面核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1.建立地方“挖矿”项目台账。市发展改革委建立全市“挖矿”项目台账,将国家监测到的涉及运城市的虚拟加密资产大数据监测平台等识别出的相关主体矿场定位IP地址,推送至市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进一步核查,明确到具体企业和物理住所。市内中国移动、联通、电信企业做好全力配合,对国家反馈的我市虚拟货币矿工IP地址所属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用户进行认真核查识别,并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形成明确到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的详细台账,全面推动处置工作。(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人行运城中支、市委网信办,中国移动运城分公司、中国联通运城分公司、中国电信运城分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2.积极梳理排查在建新增项目。对正在建设或准备建设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清单,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计划投产时间等基础信息,在节能审查、用电报装申请等环节加大甄别力度,保证梳理排查数据真实全面。(责任部门:市能源局、国网运城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3.依法排查违法违规供电行为。重点排查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网前供电、专线直供电等行为。严禁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以任何形式发展自备供电。(责任部门:市能源局、市水务局、国网运城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4.加强异常用电监测分析。督促电网企业进一步开展并网发电数据、异常用电数据分析,运用技术手段监测监控,加强数据中心用电大户现场检查。加大对并网电厂降负荷数据监控力度,防止公用并网电厂拉专线直供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对发现的非法供电行为,能源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及时查处。(责任部门:市能源局、国网运城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5.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禁止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报装接电,严格用电报装业务审核,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供电。在办申请的报装项目一律停止办理。(责任部门:市能源局、国网运城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6.严禁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力度,对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用户加强甄别,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名义参与电力市场,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责任部门:市能源局、市工信局、国网运城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7.强化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能耗双控约束。将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能耗双控考核体系,严格落实能耗管控责任,防止新增项目能耗量在能耗双控考核中按加倍计算能源消费量。(责任部门:市能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强数据中心类企业监管

  1.对数据中心类企业开展重点信用监管,依据政策规定,对该类企业实施信用承诺制,签订信用承诺书,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2.对存在违规“挖矿”大数据中心、云计算类企业取消其参加战略性新兴产业用电交易备案资格,停止数字经济、技术改造等政策支持;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实施行政处罚,并纳入信息通信行业信用记分公示。(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市能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3.加强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行为管理,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名义宣传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格落实网络实名制管理,不得为未备案、黑名单等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提供相关服务,全面开展互联网站备案自查自纠整改工作,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违法违规网站自主发现、主动处置、及时上报,配合查处相关违法违规网站。(责任部门:市委网信办,中国联通运城分公司、中国移动运城有分公司、中国电信运城分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三)严禁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

  1.严禁以税收形式支持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全面梳理现行有效的涉税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文件,对于所有涉税文件进行“回头看”,查看涉税文件中是否存在支持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政策措施。(责任部门: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2.禁止直接或间接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和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责任部门:运城银保监分局、人行运城中支、市金融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3.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以财税、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政府主导的产业园区,不允许引入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地方政府已经给予税费、房租、水电费等优惠政策的存量项目,要限期予以停止和取消。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及其所在园区,不允许地方政府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四)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已列为淘汰类产业

  1.2021年12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第49号令: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十八)其他”中增加第7项,内容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把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列入“淘汰类”产业,对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即行整改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大力度对违规供电项目和存在电力安全隐患项目进行查处,并对违反规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管。(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能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2.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对电网企业落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到位。(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电网运城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舆情监管

  1.加强网上巡查监看力度,通过采取人工巡查分析、舆情系统全天候监测搜索等形式,重点关注各大网站平台及重点自媒 体账号,及时发现涉属地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相关信息和专门发布该类信息的网站平台。(责任部门:市委网信办、市委宣传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2.强力管控属地有害信息,加强对属地新闻网站及各社交网络账号管理,及时清理属地网站平台涉虚拟货币相关有害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属地相关主体涉虚拟货币违法违规网站关闭等工作,坚决杜绝各类涉虚拟货币交易、“挖矿”活动等信息在网上传播扩散。(责任部门:市委网信办、市委宣传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六)严厉打击涉及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相关犯罪。

  1.严厉打击涉及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包括: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涉及刑事犯罪的偷电盗电行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诈骗等犯罪活动,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行动中发生的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2.做好涉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不稳定因素摸底排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基础工作,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工作,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能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二、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虚拟货币“挖矿”整治关系能源安全、信息安全和金融安全,中央领导同志对虚拟货币“挖矿”整治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严查严处,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升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高压态势严查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坚决有力完成整治工作,确保取得实际成效。

  (二)层层压实责任。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宣传、网信、工信、公安、财政、税务、人民银行支行、市场监管、银保监、能源等部门做好本地区本行业核查整治工作,建立协调推进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信息共享,细化任务措施,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切实推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

  (三)严查严办严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要严格对照市发展改革委下发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重点名单,本着一个也不放过的原则,迅速逐一督促整治清零,做到三种重点情况清零:一是区域集中式“挖矿”清零,二是利用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源“挖矿”清零,三是比特币“挖矿”清零,由重点情况清零逐步向全社会面清零延伸。对“挖矿”活动建立惩罚性制度:一是从产业政策方面严格禁止;二是加倍核减能源消费总量,一个月加一倍;三是各地针对个人挖矿行为,制定惩罚性电价措施,电价上浮不受限制;四是对存在“挖矿”的地区,先行纳入限电、限气的顺序。各有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对下发的虚拟货币“挖矿”清单的IP地址(附件1)进行核实,并将核查处置的结果形成处置情况报告,并于4月11日上午11:30之前将联络人名单、附件2(内含3个表)报送至市发改委财金科邮箱。

  (四)督办通报问责。下发的虚拟货币“挖矿”清单的IP地址(附件1),要在一周内核实,清零并反馈,我委将进行周通报,通报分三种:一是正常开展工作的,将通报给各级发改牵头部门;二是对“挖矿”行为增加、不能有效监测发现问题、重点IP地址不能清零的地区,通报给各县级分管领导;三是对问题突出、连续向分管领导通报两周以上仍然不能得到有效治理的地区,通报给县委书记、县长。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过程中出现消极怠工,互相推诿,整治不力,导致“挖矿”活动禁而不止,死灰复燃,要严肃追究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五)长效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制度,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禁止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并要作出目标、信用、责任承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要把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存在挖矿问题向同级的纪检监察部门反映,视问题严重性,启动追责问责程序。

  联系人:张晓丹 0359-2282268

  邮  箱:ycsfgwcjk@163.com

  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8日          

  (此文主动公开)